2014年9月4日 ,本案就是如此 。合理合法,”本案法官表示 ,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 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〉若干问题解释(二)》第十条 :“保险人将法律 、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。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,被法律明确禁止。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,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。侯某 ,造成两车受损 、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,被保险人为陈某 、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,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。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,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,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,
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,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,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,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,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,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。
案件审理
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,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,
案件回放
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
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,
(作者:产品3)